沈阳市万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任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3民初923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13民初9233号案件名称
沈阳市万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任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沈阳市万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任中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3民初9233号原告:沈阳市万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菊,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任中。原告沈阳市万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任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市万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万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市万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臧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吴 岩书 记 员 吴纤慧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徐艳良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302执1726号 下一篇 王生忠、温启财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青0122执13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