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益明,夏顶国与李贤明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1财保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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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1财保88号案件名称
汪益明,夏顶国与李贤明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垫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汪益明;夏顶国;李贤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1财保88号 申请人:汪益明,男,1965 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申请人:夏顶国,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强、吴海燕,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贤明,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开县。申请人汪益明、夏顶国与被申请人李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的(2020)渝0231执保31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登记在李贤明名下的渝DRXXXX普拉多牌普通客车一辆的产权予以查封。现申请人汪益明、夏顶国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李贤明名下的渝DRXXXX普拉多牌普通客车一辆产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王益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赁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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