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沈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民终2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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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民终2533号案件名称
刘某、沈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某;沈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终25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198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锦州市果树农场职工,住锦州市松山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诗越,辽宁李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女,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锦州市凌河区。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1)辽0792民初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1)辽0792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人已预交),退回上诉人刘某。审 判 长 张卫东审 判 员 王 翔审 判 员 赵洪全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沈艳伟书 记 员 暴思洋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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