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世珍、黄子顺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821执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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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873号案件名称
潘世珍、黄子顺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潘世珍;黄子顺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821执873号申请执行人:潘世珍,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壮族,居民,户籍地南宁市青秀区,住广西南宁市清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极,广西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子顺,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原籍地广西平南县,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申请执行人潘世珍与被执行人黄子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821民初4323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许嘉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子顺支付尚欠合伙款3332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且负担案件受理费317元和执行费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黄子顺在各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目前共执行到位14070.1元,因被执行人黄子顺在本院涉另案,上述执行款依法分配给各案申请执行人,扣除本案执行费400元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在本次分配得到3574元(包括案件受理费317元)。此外,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海审 判 员 宋华海审 判 员 彭姿雁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覃子容书 记 员 黄 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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