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冠器械设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1执280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181执2807号案件名称
安徽东冠器械设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当事人
安徽东冠器械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1执2807号被执行人:安徽东冠器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法定代表人:李钦才,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东冠器械设备有限公司因追缴诉讼费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181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负担案件诉讼费345元,但被执行人安徽东冠器械设备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缴纳,本院依法移送强制执行。现本案经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长市人民法院(2021)皖1181执280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龙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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