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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东冠器械设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1执28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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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81执2807号
  • 案件名称

    安徽东冠器械设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
  • 当事人

    安徽东冠器械设备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1执2807号被执行人:安徽东冠器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法定代表人:李钦才,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东冠器械设备有限公司因追缴诉讼费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181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负担案件诉讼费345元,但被执行人安徽东冠器械设备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缴纳,本院依法移送强制执行。现本案经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长市人民法院(2021)皖1181执280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龙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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