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世龙与李永刚其他案由恢复执行通知书(2021)陕0524执恢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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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执恢213号案件名称
赵世龙与李永刚其他案由恢复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合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赵世龙;李永刚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524执恢213号赵世龙、李永刚:申请执行人赵世龙与被执行人李永刚健康权纠纷一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524民初2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永刚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12日,申请执行人赵世龙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永刚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永刚常年外出打工,无法联系,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执行程序。2021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赵世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永刚向申请执行人赵世龙履行了赔偿款15000元,并承担了本案执行费125元。申请执行人赵世龙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李永刚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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