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宪涛、百色市远运速递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02执1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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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02执1397号案件名称
黄宪涛、百色市远运速递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百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黄宪涛;百色市远运速递有限公司;韦美春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02执1397号申请执行人:黄宪涛,男,1992年10月30日出生,壮族,住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百色市远运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一路东宁巷**第**。法定代表人:韦美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韦美春,女,1971年8月12日出生,壮族,住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一路东宁巷**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宪涛与被执行人百色市远运速递有限公司、韦美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桂民申33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1002执13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岑高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黄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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