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义团与兰山区冠一商贸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7101民初1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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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7101民初1119号案件名称
尹义团与兰山区冠一商贸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尹义团;兰山区冠一商贸行案件缘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101民初1119号原告:尹义团,男,199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被告:兰山区冠一商贸行,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营者:李立宏,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横陂镇罗陂村寨燕。原告尹义团与被告兰山区冠一商贸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尹义团于2021年9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尹义团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 判 员 朱筱菁法官助理 聂小兰书 记 员 唐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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