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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刚、刘浩然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0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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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0933号
  • 案件名称

    常刚、刘浩然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常刚;刘浩然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0933号原告:刘浩然,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艳娉,陕西润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刚,男,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浩然与被告常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浩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浩然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樊世元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敏书 记 员 史 悦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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