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美通植绒有限公司、金月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0421执1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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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21执1598号案件名称
嘉善美通植绒有限公司、金月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嘉善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嘉善美通植绒有限公司;金月琦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嘉 善 县 人 民 法 院结案通知书(2021)浙0421执1598号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嘉善美通植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月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446770元,执行费6602元。本案立案后,被执行人金月琦主动缴纳案款446770元和执行费6602元。本案至此执行完毕,无其他需要执行的内容,可以按执行完毕结案。至此,本院执行的(2020)浙0421民初457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嘉善美通植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月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202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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