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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新友与江北区格兰美酒类经营部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2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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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2036号
  • 案件名称

    傅新友与江北区格兰美酒类经营部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傅新友;江北区格兰美酒类经营部
  • 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22036号 原告:傅新友,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高新区。被告:江北区格兰美酒类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华新街街道红砂碛26号附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61QQ3E5G。经营者:罗德盆,男,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原告傅新友与被告江北区格兰美酒类经营部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傅新友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新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新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傅新友负担。  审    判    员     曹  磊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彦力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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