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新友与江北区格兰美酒类经营部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2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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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2036号案件名称
傅新友与江北区格兰美酒类经营部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傅新友;江北区格兰美酒类经营部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22036号 原告:傅新友,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高新区。被告:江北区格兰美酒类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华新街街道红砂碛26号附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61QQ3E5G。经营者:罗德盆,男,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原告傅新友与被告江北区格兰美酒类经营部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傅新友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新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新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傅新友负担。 审 判 员 曹 磊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彦力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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