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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企信伟能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张代明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02执2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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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执2344号
  • 案件名称

    贵州企信伟能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张代明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毕节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贵州企信伟能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张代明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02执2344号申请执行人:贵州企信伟能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黔灵山路357号德福中心A2栋1单元12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8MAH16515M。法定代表人:张企飞,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张代明,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民初16475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贵州企信伟能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代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网查被执行人证券、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扣划银行存款人民币40208.11元(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已冻结网络资金、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502执23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陈延华审判员  刘维华审判员  高 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葛操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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