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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李志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6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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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6156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李志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李志君;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615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671966869Y。法定代表人:丛树枫,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朋,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春阁,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君。被告: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与李志君、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6746元,减半收取337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承担。审 判 员 杨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丽书 记 员 马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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