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李志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6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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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6156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李志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李志君;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615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671966869Y。法定代表人:丛树枫,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朋,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春阁,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君。被告: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与李志君、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6746元,减半收取337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承担。审 判 员 杨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丽书 记 员 马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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