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建龙与曹建新、张建花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51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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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执514号之一案件名称
曹建龙与曹建新、张建花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曹建龙;曹建新;张建花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4执5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建龙,男,1988年10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曹建新,男,1984年12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张建花,女,1983年6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本院在执行曹建龙与曹建新、张建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21)冀0184执51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建花名下车牌号为冀A6D6E5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现被执行人曹建新、张建花已履行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冀0184民初26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建花名下车牌号为冀A6D6E5北京现代牌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邱俊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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