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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艳华、金宗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1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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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恢1430号
  • 案件名称

    彭艳华、金宗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彭艳华;金宗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182执恢1430号彭艳华金宗明:关于申请执行人彭艳华与被执行人金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彭艳华以书面形式确认本院做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04713号民事调解书(首次执行案件案号为(2016)湘0124执398号)确定的被执行人金宗明应履行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现作结案处理。特此通知。宁乡市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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