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方强、毕春莉等庞少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309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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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3090号之一案件名称
许方强、毕春莉等庞少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许方强;毕春莉;庞少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30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许方强,男,1991年04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温州市苍南县。 被执行人:毕春莉,女,1968年01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庞少云,男,1968年11月0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方强与被执行人毕春莉、庞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21年9月10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并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本案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法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106执309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任何一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肖京 审判员陈建福 审判员徐滨 二О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龚严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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