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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兆婵、殷贵宁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981执1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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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981执1318号
  • 案件名称

    邓兆婵、殷贵宁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邓兆婵;殷贵宁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981执1318号申请执行人:邓兆婵,女,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执行人:殷贵宁,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邓兆婵与被执行人殷贵宁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0981民初39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补偿款2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消费。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浩健审判员  李学东审判员  巫商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钟 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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