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兆婵、殷贵宁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981执1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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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981执1318号案件名称
邓兆婵、殷贵宁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邓兆婵;殷贵宁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981执1318号申请执行人:邓兆婵,女,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执行人:殷贵宁,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邓兆婵与被执行人殷贵宁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0981民初39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补偿款2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消费。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浩健审判员 李学东审判员 巫商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钟 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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