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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尚点、文正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02执1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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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002执1157号
  • 案件名称

    黄尚点、文正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百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黄尚点;文正福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02执1157号申请执行人:黄尚点,男,1969年7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文正福,女,1963年5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尚点与被执行人文正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1002民初34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文正福向申请执行人黄尚点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等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后,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文正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通过相关部门及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财产调查涵盖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保险、公积金、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在财产反馈中,信息如下:1、经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文正福无银行存款和工资收入;2、被执行人文正福无车辆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文正福无任何房产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文正福无工商登记及保险信息;5、被执行人文正福无住房公积金和有价证券;除以上信息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控执行。且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另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根据本案的执行情况,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岑 高审判员 刘桂龙审判员 郭耀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 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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