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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兰州欣宇科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7102执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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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7102执403号
  • 案件名称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兰州欣宇科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兰州欣宇科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7102执403号   申请执行人兰州欣宇科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1)陕7102民初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248119元,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3622元。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执行款245691元,另向申请执行人兰州欣宇科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6050元。本院已将执行款242069元发还于申请执行人兰州欣宇科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剩余3622元执行款作为本案申请执行费。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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