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尹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92民初157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792民初1573号案件名称
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尹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尹某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92民初1573号原告: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曼哈顿东湖一号物业201室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242034262G。法定代表人:赵宝库,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措,该公司职员。被告:尹某某,男,196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原告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尹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林晓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赵 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