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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凤与申凤田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116民初4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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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6民初4432号
  • 案件名称

    王凤与申凤田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王凤;申凤田
  • 案件缘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16民初4432号原告:王凤,男,195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被告:申凤田,男,195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云华(被告之妻),195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原告王凤与被告申凤田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凤、被告申凤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云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让出多占的宅基地约5.4平方米;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本村穆立然系东西邻居,上房5间每人两间半。在1988年由村委会协调解决。前后两排房,共8分地。1个宅基地批4分地盖新房有村民宅院地使用许可证为证,穆立然盖完新房和他人私奔。本人无人与之协商,并一直未盖新房。2019年本人开始盖房,被告申凤田是后来和穆立然妻子再婚之人,不知事情前后说划分不公并经常阻挠,2019年11月怀柔法院判决本人正当盖房,未侵占其家宅基地,申凤田不得阻止我进行施工,但被告仍扬言不让我西边房子留滴水,房后也不让留房子滴水,并阻挠我盖房及恶语相向。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给予公证判决。申凤田辩称,原告要求我让出多占的宅基地面积5.4平方米纯属无稽之谈,其是恶人先告状,是原告明明侵占了我家的地方却反而倒打一耙反而诬告我侵占其家的地方。事实是:原告与被告家在1988年经村委会协调共享上房五间,每家两间半,上房五间长度为15米,每家各占7.5米,院子长度是24米,这样每家两间半北房加上院落各自享有面积为180平方米,两家院子都是长为24米、宽为7.5米的长方形形状的院子,但是这么多年来,原告无视法律,趁虚而入,趁着我爱人前夫穆立然闹离婚之机,共计往我家这边侵占过来一个呈直角三角形形状的地方约12平方米。我家院子南边本来应该是7.5米,结果现在还剩下6.5米,原告侵占后,使得我家院子呈现北大南小的梯形形状,我家院子变成168平方米,原告家面积扩大成了192平方米。综上,原告要求我将多占的宅基地5.4平方米让出来完全是无中生有、无理取闹。反倒是原告应该而且必须将多占我家的12平方米宅基地退还给我。为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凤、申凤田均居住在北京市怀柔区×镇×村。1988年,人民政府下发了怀政地字第184号村民宅院地使用许可证,该证载明:户主姓名王凤,住址×乡×村,座落村中;占地性质院内;东至道,西至穆保德,北至道,南至道;批准面积东西长14米,南北长14.5米,批准建房:按规划翻建四间半。1993年11月,原怀柔县人民政府分别向王凤和穆(木)立然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其中王凤持有的怀集建(杨)字第03-03-07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为王凤,用地面积210平方米,附图显示该宗宅基地北侧东西长7.55米,南侧东西长8.9米,南北长25.6米,面积为210平方米。穆立然持有的怀集建(杨)字第03-03-07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木立然,附图显示董云华、穆立然另建的5间正房的宅基地与原×号院内房屋宅基地中原属于穆立然的部分合并为一处宅基地,该宗宅基地处于原×号院内部分的北侧东西长7.2米,南侧东西长6.5米,南北长25.6米,面积为175平方米,其中属于批准宅基地面积的部分为北侧的71平方米。2019年8月28日,王凤以排除妨害纠纷为由将申凤田起诉至我院,要求申凤田停止阻碍王凤房屋建房。我院出具了(2019)京0116民初708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院(以下简称×号院)内原有正房5间,其中西侧两间半归王凤所有,东侧两间半归申凤田之妻董云华的前夫穆立然所有。董云华与穆立然于多年前将穆立然所有的两间半房屋拆除,在上述正房北侧另建有5间正房。1996年9月,董云华与穆立然经法院判决离婚,二人另建的正房5间被判归董云华所有。后董云华与申凤田再婚。董云华与穆立然拆除×号院东侧两间半房屋后,一直未重建。2019年3月,王凤将×号院内西侧两间半拆除,准备翻建,申凤田认为王凤拟翻建的房屋侵占了其宅基地,阻止原告施工……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现场勘查,王凤拟翻建的房屋现已完成地基施工,并建有西墙。地基(含西侧金边6厘米)北侧长7.5米,南侧7.6米。在上述案件现场勘查过程中,对现场进行了测量,经测量:王凤东侧申凤田院落尺寸北侧东西长为7.9米,南侧东西长6.43米,另申凤田北房五间东侧过道东西尺寸为0.43米;王凤院落南侧东西尺寸为8.8米。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首先,王凤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显示:宅基地北侧东西长7.55米,南侧东西长8.9米。穆立然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显示:北侧东西长7.2米,南侧东西长6.5米。其次,我院现场勘查显示:王凤的地基(含西侧金边6厘米)北侧长7.5米,南侧东西为8.8米;申凤田院落尺寸北侧东西长为7.9米,南侧东西长6.43米,另申凤田北房五间东侧过道东西尺寸为0.43米。综上,原告又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申凤田占用了其的宅基地,故原告要求被告让出多占的宅基地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凤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元,由王凤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慧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蒋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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