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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协和检测有限公司、佛山市启庆建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604执1497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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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604执1497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广东中协和检测有限公司、佛山市启庆建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佛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广东中协和检测有限公司;佛山市启庆建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604执149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中协和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绿景西路8号盛南新都花园B区10座二层14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981866338。法定代表人:卢艺中。被执行人:佛山市启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岭村东沙基办公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QW0D2J。法定代表人:陆泽明。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中协和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启庆建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9)粤0604民初34731号民事判决书、(2021)粤06民终48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193040.05元,执行费279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查控系统、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光大银行佛山三水支行55×××15账户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44×××89账户,但未发现和查封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粤0604执1497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宁斌审判员  陆桂秀审判员  涂业初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冯棋昆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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