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达发亚实业公司与上海市崇明县工贸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8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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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8228号案件名称
上海达发亚实业公司与上海市崇明县工贸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上海达发亚实业公司;上海市崇明县工贸总公司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8228号原告:上海达发亚实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包建忠,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雪仁。被告:上海市崇明县工贸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颜国卿。原告上海达发亚实业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崇明县工贸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尚未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达发亚实业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达发亚实业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咸利芳书记员 白 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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