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月英、赵淑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05执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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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05执196号案件名称
刘月英、赵淑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本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月英;赵淑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05执196号申请执行人:刘月英,女,1960年0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南芬区。被执行人:赵淑梅,女,1954年0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南芬区。本院在执行刘月英与赵淑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505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月英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月英与被执行人赵淑梅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505执1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宏兴审判员 周洪标审判员 商胜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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