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邵林、邵阳市大祥区童乐幼儿园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03民初2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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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3民初2117号案件名称
陈邵林、邵阳市大祥区童乐幼儿园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陈邵林;邵阳市大祥区童乐幼儿园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03民初2117号原告:陈邵林,女,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骥骦,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阳市大祥区童乐幼儿园,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戴家路和敏州路交叉处。法定代表人:刘双爱。原告陈邵林与被告邵阳市大祥区童乐幼儿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邵林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陈邵林负担。审 判 员 周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曾 晨书 记 员 肖露樱芝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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