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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邵林、邵阳市大祥区童乐幼儿园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03民初2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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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03民初2117号
  • 案件名称

    陈邵林、邵阳市大祥区童乐幼儿园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陈邵林;邵阳市大祥区童乐幼儿园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03民初2117号原告:陈邵林,女,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骥骦,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阳市大祥区童乐幼儿园,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戴家路和敏州路交叉处。法定代表人:刘双爱。原告陈邵林与被告邵阳市大祥区童乐幼儿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邵林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陈邵林负担。审 判 员 周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曾  晨书 记 员 肖露樱芝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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