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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雪、王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5民初4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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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民初4431号
  • 案件名称

    段雪、王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段雪;王庆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5民初4431号原告:段雪,女,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王庆,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原告段雪与被告王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段雪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雪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雪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段雪已预交),邮寄送达费60元(原告段雪已预交),由原告段雪负担。        审判员    张雪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彭丽诗琪书记员    马晓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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