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雪、王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5民初4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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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民初4431号案件名称
段雪、王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段雪;王庆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5民初4431号原告:段雪,女,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王庆,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原告段雪与被告王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段雪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雪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雪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段雪已预交),邮寄送达费60元(原告段雪已预交),由原告段雪负担。 审判员 张雪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彭丽诗琪书记员 马晓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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