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有元、朱茂香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281执保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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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81执保142号案件名称
施有元、朱茂香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洪江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施有元;朱茂香;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281执保142号关于申请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施有元、朱茂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1281民初1260号民事裁定书,予以财产保全。冻结了被申请人施有元在长沙银行账号为11×××01的存款12975.62元,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号为81×××37的存款1396.55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2×××72的存款460.85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62×××46_156_1的存款190.66元,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085e9858eee5500231e7f6bfc@wx.tenpay.com的存款1536.13元。冻结了被申请人朱茂香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62×××84_156_1的存款17910.84元,在中国银行账号为60×××28CNY0的存款5103.36元,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号为81×××50的存款476.00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2×××80的存款340.96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0×××47的存款112.44元,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085e9858e56951fe735fa4364@wx.tenpay.com的存款68.60元,以上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9月7日起至2022年9月7日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部分保全,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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