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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宏银、欧阳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821执恢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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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恢299号
  • 案件名称

    方宏银、欧阳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方宏银;欧阳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821执恢299号申请执行人:方宏银,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欧阳杰,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广西平南县,现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申请执行人方宏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桂0821民初291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欧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5万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且负担案件受理费3708元和执行费5150元。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欧阳杰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依法冻结了其名下的金融机构存款账户.另查明,在本院(2020)桂0821执467号案件拍卖成交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平南镇××幢,本案依法参与分配,并分配得到执行费5150元。2021年8月13日,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方宏银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胜武审 判 员 黄建海审 判 员 彭姿雁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覃子容书 记 员 甘健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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