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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善全、韩忠宝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3执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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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执916号
  • 案件名称

    石善全、韩忠宝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石善全;韩忠宝;张万富;马永久;于明毅;马永日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3执916号申请执行人:石善全,男,195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申请执行人:韩忠宝,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张万富,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申请执行人:马永久,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申请执行人:于明毅,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被执行人:马永日,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申请执行人石善全、韩忠宝、张万富、马永久、于明毅与被执行人马永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213民初46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马永日应给付工资石善全工资900元、给付韩忠宝工资2675元、给付张万富工资2600元、给付马永久工资3900元、给付于明毅工资4125元、案件受理费115元。逾期,马永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未发现被执行人马永日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等其他可处分财产。该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3台,因未实际控制,故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马永日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解瑞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一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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