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吉、张孝振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04执203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204执203号之二案件名称
李长吉、张孝振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铁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长吉;张孝振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04执2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长吉,男。被执行人:张孝振,男。本院在执行李长吉与张孝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204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一、被告张孝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长吉代偿款47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李长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1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孝振负担。"由于被执行人张孝振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权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足额银行存款,无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权可供执行。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工资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晓东审判员 孙 迪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晓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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