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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小珠、罗志荣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25民初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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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5民初607号
  • 案件名称

    蔡小珠、罗志荣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炎陵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蔡小珠;罗志荣;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25民初607号原告:蔡小珠,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攸县。原告:罗志荣,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法定代表人:邓池良。被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2号化工大厦。法定代表人:陈荣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晔,湖南武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小珠、罗志荣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蔡小珠、罗志荣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小珠、罗志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小珠、罗志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3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审 判 员 周学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罗 娟书 记 员 叶颖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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