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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溥松制冷科技有限公司、蒋运田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82执267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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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282执267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宁波溥松制冷科技有限公司、蒋运田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慈溪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宁波溥松制冷科技有限公司;蒋运田
  • 案件缘由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282执26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溥松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四路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92EY557。 诉讼代表人:徐伟,该公司破产管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元,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蒋运田,男,1974年09月11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宁波溥松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运田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82民初8790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溥松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蒋运田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2050000元及相关利息,并缴纳案件受理费21017.5元、申请执行费229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蒋运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蒋运田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蒋运田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蒋运田户籍所在地法院进行了财产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蒋运田名下无不动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支付宝开户信息,无股权登记信息。现查明:对被执行人蒋运田的财付通账户,本院予以了冻结,但因余额较小,暂未予以划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蒋运田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了划拨,得款14151元。截至2021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受偿14151元,余款尚未受偿,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1017.5元、申请执行费22900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蒋运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蒋运田拒不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蒋运田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蒋运田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溥松制冷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蒋运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82执26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传亭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张佳(代)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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