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杜正芳与淮安市博丁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891执54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91执548号
  • 案件名称

    杜正芳与淮安市博丁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杜正芳;淮安市博丁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一条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一条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一条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六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六条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六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 华侨事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给国外华侨的婚姻诉讼文件寄递办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 华侨事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给国外华侨的婚姻诉讼文件寄递办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91执548号申请执行人:杜正芳,女,汉族,1973年11月25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执行人:淮安市博丁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国祥。申请执行人杜正芳与被执行人淮安市博丁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淮开劳人仲案字(2020)第69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淮安市博丁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杜正芳一次性支付工资6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及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4.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进行了调查。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被执行人无不动产、车辆登记,虽有工商登记,但已不在注册地址实际经营。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执行到位0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已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开劳人仲案字(2020)第694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惠芹审判员  王海忠审判员  伏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金 鑫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