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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猛、湖南铧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9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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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9549号
  • 案件名称

    李猛、湖南铧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李猛;湖南铧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9549号原告:李猛,男,汉族,1997年3月20日出生,住岳阳市临湘市。被告:湖南铧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岳阳市岳阳楼区冷水铺路501号新天地11栋1502号。法定代表人:朱运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李猛与被告湖南铧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猛撤回对被告湖南铧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周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刘界书 记 员 刘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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