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猛、湖南铧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9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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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9549号案件名称
李猛、湖南铧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猛;湖南铧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9549号原告:李猛,男,汉族,1997年3月20日出生,住岳阳市临湘市。被告:湖南铧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岳阳市岳阳楼区冷水铺路501号新天地11栋1502号。法定代表人:朱运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李猛与被告湖南铧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猛撤回对被告湖南铧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周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刘界书 记 员 刘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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