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香苑实业集团公司、宛新胜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皖0202执恢22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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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皖0202执恢229号之二案件名称
芜湖市香苑实业集团公司、宛新胜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芜湖市香苑实业集团公司;宛新胜;赵华芳;芜湖市龙津宾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皖0202执恢2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香苑实业集团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天门山西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2149541438G。被执行人:宛新胜,男,1959年0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赵华芳,女,1963年0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芜湖市龙津宾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天门山西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48920413K。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香苑实业集团公司与宛新胜、赵华芳、芜湖市龙津宾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23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赵华芳的银行存款,现根据执行需要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华芳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 瀚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寻寻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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