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某、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521执131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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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521执1313号之一案件名称
鲁某、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清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鲁某;徐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521执13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 鲁某,男,汉族,1976年8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德清县。被执行人:徐某,男,汉族,1975年9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请执行人鲁某与被执行人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521民初3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5212.5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缴款通知单,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徐某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较少,已冻结扣划其账户;无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已受偿人民币10533.36元,尚有人民币14679.14元未受偿,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徐某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521执13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鲍满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闻 翔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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