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兰英、朱宝强等李小龙、朱冬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0602执48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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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02执4886号案件名称
朱兰英、朱宝强等李小龙、朱冬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绍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朱兰英;朱宝强;李小龙;朱冬仙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浙0602执4886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602民初45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兰英、朱宝强与被执行人李小龙、朱冬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持本院开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至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案涉车库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并自愿缴纳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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