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李建华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1291执499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291执49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李建华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李建华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91执499号之一一、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主要负责人:王明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升,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鸽,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建华,女,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二、执行依据及执行债权情况(一)执行依据:(2020)苏1291民初69号民事判决。(二)申请执行情况:本金187688.99元、利息、复利,律师费1500元。三、执行经过、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一)执行经过:1.立案执行时间:2021年3月31日;2.执行通知等文书送达时间:2021年4月1日。(二)执行措施:1.于2021年4月1日、5月27日、9月13日开展“总对总”网上查控、“点对点”网上查控;3.通过法综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关联案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作为被保全案件及被执行案件申请人。(三)强制措施:限制高消费。(四)执行悬赏:申请执行人经释明,未申请执行悬赏。四、查明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冻结其银行账户,冻结期限1年;核实本案诉讼过程中已经查封被执行人李建华名下位于泰兴市大会堂路××室房屋,查封期间三年(从2019年12月09日至2022年12月08日止,证载面积54平方米)。本院委托泰兴市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向被执行人所在社区调查,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五、被执行人履债能力情况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家属告知本院被执行人李建华患有疾病正在住院治疗过程中,李建华于2021年5月9日向本院提交住院证明、医院诊断、社区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向本院申请基本生活费及医疗用药费用。泰兴市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结果为“脑梗死、高血压病需住院治疗”、泰兴市滨江镇马甸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其患有多种慢性疾病,需长期服药控制,仅有退休工资维持基本生活及用药,生活困难等。2021年7月12日,被执行人因住院治疗,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退休工资卡的冻结,本院核实其退休金为每月2800余元。2021年9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建华名下位于泰兴市大会堂路××室房屋进行入户调查,因被执行人再次入院治疗,本院通知被执行人亲属到场。上述被查封房屋登记面积为54平方米,目前尚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抵押贷款21万元,月供1800余元。被执行人亲属代为陈述目前因被执行人退休工资已经被我院查封且其住院治疗支出较大,目前贷款处于逾期状态。其家庭成员三人,均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亲属向本院代为提供了已经发生的医疗结算费用清单,经核算,截止2021年8月13日已经产生的自费费用为9579元。六、债权实现情况截至作出本裁定之日,本案未有案款执行到位,尚未执行到本金187688.99元、利息、复利,律师费1500元。七、对申请执行人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必要事项的告知本院将本次执行情况、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及生存状况调查结果、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可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亦未有其他反馈。八、终本理由本院认为,强制执行是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确认生效的法律文书应予强制执行,但能否实现应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应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尤其是对被执行人生存权利的保障。人民法院应当为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生存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其目前生存状况堪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苏1291民初6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病情稳定后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剑峰审 判 员 沈 凯审 判 员 杨鑫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 旭书 记 员 莫海丽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