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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富庆、牛某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06执4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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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506执499号
  • 案件名称

    牛富庆、牛某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牛富庆;牛某;高爱珍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06执499号申请执行人:牛富庆,男,汉族,1981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申请执行人:牛某,男,汉族,2004年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法定代表人:牛富庆,系牛某父亲。两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爱军,安阳市安阳县安东法律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爱珍,女,汉族,1972年1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龙安区。关于牛富庆、牛某申请执行高爱珍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20)豫0506民初20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高爱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牛某、牛富庆50000元。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计1290元,由牛某、牛富庆负担645元,由高爱珍负担645元。因被执行人高爱珍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岳志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调查,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了财产,但未履行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被执行人高爱珍名下有银行存款1295.23元,本院已扣划并支付至申请人牛富庆提供的账户,2、查明被执行人高爱珍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公积金。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高爱珍发出限制消费令。四、经向申请人释明可采取律师调查令或悬赏方式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未申请。本院已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到位1295.23元,剩余49349.77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高爱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高爱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牛某、牛富庆给付执行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员 张琰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秦 毅书 记 员 李 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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