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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迪与牟宇航,胡春梅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2民初5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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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2民初5501号
  • 案件名称

    牟迪与牟宇航,胡春梅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牟迪;牟宇航;胡春梅;牟真义;傅世芳;牟兴平
  • 案件缘由

    法定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2民初5501号 原告:牟迪,男,200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琴琴(原告牟迪之母),女,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牟兴平,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胡春梅,女,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被告:牟宇航,男,201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法定代理人:胡春梅(被告牟宇航之母),女,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被告:牟真义,男,194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傅世芳,女,195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受理原告牟迪与被告牟兴平、胡春梅、牟宇航、牟真义、傅世芳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后,被告胡春梅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因遗产继承而提起的诉讼,且被继承人牟兴国死亡时的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均为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由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通过分析原告提交的(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571号民事调解书、被继承人牟兴国的个人信用报告、(2018)鄂0112民初1917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可以发现,被继承人牟兴国死亡时的经常居住地及主要遗产所在地均为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因此依照上述规定,本院不具有本案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胡春梅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 慧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愉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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