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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灵、赵小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02执恢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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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02执恢266号
  • 案件名称

    张德灵、赵小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亳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张德灵;赵小峰
  • 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02执恢266号申请执行人:张德灵,男,汉族,1947年7月16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赵小峰,男,汉族,1971年3月15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关于张德灵与赵小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谯民一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德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33113元。执行立案后,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赵小峰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找。经查明,被执行人赵小峰名下有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8312.56元,本院已冻结并划拨,用于支付案件执行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德灵执行款7915.56元,被执行人赵小峰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赵小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对被执行人赵小峰进行失信惩戒及限制高消费。本案未执行到位25197.44元,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将被执行人赵小峰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张德灵,张德灵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柏永生审判员  吕迎迎审判员  曹友喜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剑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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