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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谭某等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23执1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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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23执1276号
  • 案件名称

    孔某某、谭某等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康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孔某某;谭某;路某
  • 案件缘由

    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23执1276号申请执行人:孔某某,女,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康平县。申请执行人:谭某,男,199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康平县。被执行人:路某,男,199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康平县。本院在执行孔某某、谭某申请执行路某附带民事赔偿执行一案中,经调解,被执行人想从2021年10月1日起每月1号给付申请人3000元,在2021年12月末前再额外给付10000元,直至还清全部欠款,申请人同意,双方就剩余债权债务达成和解协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23刑初106号刑事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国祚审判员  房国军审判员  韩 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芳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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