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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梅与石延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吉2405执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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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5执244号
  • 案件名称

    刘艳梅与石延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龙井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刘艳梅;石延茹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2405执244号申请执行人:刘艳梅,女,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龙井市。被执行人:石延茹,女,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龙井市。申请执行人刘艳梅与被执行人石延茹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2405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石延茹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艳梅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石延茹偿还借款5万元,支付案件受理费538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措施:1.2021年6月2日、6月3日、6月23日、7月15日、8月3日、8月20日、9月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石延茹名下银行存款、证劵、网络资金、车辆、工商登记信息、保险、税务,发现被执行人石延茹名下在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保单(保单号分别为:8024300030592148、8024300011078868)。2.2021年6月7日,到龙井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石延茹的名下房屋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石延茹名下在龙井有两套房屋,均已被查封抵押,无拍卖价值。3.202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石延茹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4.2021年6月23日,查询被执行人石延茹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5.2021年7月9日,本院作出(2021)吉2405执24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石延茹在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8024300030592148、保单号8024300011078868的现金价值。6.2021年9月9日,对被执行人石延茹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7.2021年9月9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刘艳梅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约谈并征求申请执行人刘艳梅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刘艳梅暂不需要对被执行人的两套房屋进行查封、评估、拍卖,也不需要对保险进行划拨,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石延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石延茹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人刘艳梅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刘艳梅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金星海审判员南永权审判员金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申      尚      民书 记 员 王      松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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