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钰莹、谢青山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恢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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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恢426号案件名称
王钰莹、谢青山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钰莹;谢青山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恢426号申请执行人:王钰莹,女,1977年8月1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天山区。 被执行人:谢青山,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天山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新0102民初109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谢青山名下位于成都市公平街办凤凰北大街788号3栋5单元4层7号房产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办理至申请人王钰莹名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审判员 瓦热斯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小龙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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