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志明、姜秀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2民初1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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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民初1725号案件名称
丁志明、姜秀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凤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丁志明;姜秀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2民初1725号原告:丁志明,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凤城市。被告:姜秀金,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凤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志明诉被告姜秀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志明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志明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丁志明承担。审 判 长 金 丹人民陪审员 林玉慧人民陪审员 孙 瑛二O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郭寒松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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