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凤林、蒋常兴等蒋建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9执299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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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9执2993号之一案件名称
沈凤林、蒋常兴等蒋建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沈凤林;蒋常兴;蒋建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9执29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沈凤林,身份证号码XXX,男,195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蒋常兴,身份证号码XXX,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执行人蒋建丽,身份证号码XXX,女,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执行人沈凤林与被执行人蒋常兴、蒋建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的(2020)浙0109民初160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沈凤林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6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70000元,余款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盛红梅 审判员凌诗卉 审判员汤祖元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徐阳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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