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海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624执1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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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24执1429号案件名称
于海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于海鹏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624执14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宽甸镇左子元街93号。法定代表人:周文翰,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珩旭,男,1984年4月1日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支行法律事务部职员,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于海鹏,男,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任广红,女,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于海鹏、任广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91979.1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全部强制执行到位。至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辽0624民初3647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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