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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伟、关军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13民申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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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民申131号
  • 案件名称

    王明伟、关军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明伟;关军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民申1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明伟,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关军伟,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再审申请人王明伟因与被申请人关军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辽13民终2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明伟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情形,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事实与理由:1.二审程序违法,对未开庭质证的证据和笔录,就进行了确认,明显和故意偏袒被申请人关军伟;2.在再审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审判人员仅仅靠推理就妄下判决,极其不负责任;3.再审申请人每收到一笔货物,根据惯例都是进行现场清点,并签字确认数量和金额,再审被申请人关军伟持没有任何人签字的货单,就认定该货物再审申请人及其妻子业己收到,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4.在王明伟妻子未到庭参加庭审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仅凭一张没有任何人签字的货单,就依法查明了所谓的“王明伟妻子收到了货物”的事实,妄下判决,严重侵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5.被申请人关军伟提供的2018年12月22日随州市草店镇菇友菌种厂系假证,该菌厂有未卜先知的能力,在发货时(备注中所列)就已经知道凌源的农户不给付款,二审法院也未向该厂家核实有关情况。综上,二审法院判决严重侵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审查期间,王明伟未提交新的证据,本案的事实证据未发生变化。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足以改变生效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原生效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并无不当。综上,王明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明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倪敬海审 判 员  蔡兴兴审 判 员  赵青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 石法官助理  (代)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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