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刑庭移送与丁盛云、王志飞等罚金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2执恢35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执恢353号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移送与丁盛云、王志飞等罚金恢复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本院刑庭移送;丁盛云;王志飞;曾广华;李创;郭昌荣;兰小林;罗顺东;王衰英;朱帅;王亚洲;詹生灌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2执恢353号申请执行人本院刑庭移送。被执行人丁盛云,男,汉族,1988年7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志飞,男,汉族,1990年5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曾广华,男,汉族,1991年8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创,男,汉族,1990年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郭昌荣,男,汉族,1988年7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兰小林,男,汉族,1988年8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罗顺东,男,汉族,1996年12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衰英,女,汉族,1989年10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朱帅,男,汉族,1993年6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亚洲,男,汉族,1992年8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詹生灌,男,汉族,1987年1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本院刑庭移送与被执行人郭昌荣、王志飞、王亚洲、罗顺东、朱帅、王衰英、兰小林、詹生灌、曾广华、李创、丁盛云罚金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刑庭移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0)湘0202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郭昌荣、王志飞、王亚洲、罗顺东、朱帅、王衰英、兰小林、詹生灌、曾广华、李创、丁盛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0)湘0202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建刚审判员 陈 柯审判员 易大玄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可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马阿丹、郭明亮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82执1132号之十 下一篇 郭承勇、张修全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新民申16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