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阿丹、郭明亮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82执1132号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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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82执1132号之十案件名称
马阿丹、郭明亮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马阿丹;郭明亮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82执1132号之十申请人马阿丹,男,1982年6月11日生,回族,住辉县。被执行人郭明亮,男,1982年12月2日生,汉族,住辉县。马阿丹申请执行郭明亮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阿丹依据本院生效的(2021)豫0782民初15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明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退伙费1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140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户予以冻结,余额较少。对被执行人郭明亮名下登记的豫G×××××五菱牌、豫G×××××五菱牌、豫G×××××五菱牌、豫G×××××长安牌、豫G×××××比亚迪牌汽车、豫G×××××凯迪拉克牌汽车予以查封,其中,对豫G×××××五菱牌、豫G×××××号长安牌汽车各一辆予以扣押,现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正在审查期间,暂不能处置;对申请人所提供的实为被执行人所有的豫G×××××号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予以查封、扣押,经评估、拍卖,所得款29200元已给付申请人。未发现其它车辆的下落。对原来登记在郭明亮名下的豫G×××××号宝马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经协商,申请人同意案外人给付其13000元后解除对该汽车的查封、扣押。2021年4月19日,对郭明亮名下的机器设备一套予以查封,现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正在审查期间,暂不能处置。2021年5月17日,对郭明亮在辉县市西金城量贩三楼夜酷酒吧闲置的一套音响设备予以查封,现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正在审查期间,暂不能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阿丹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 峰审判员 李龙山审判员 翟福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菁菁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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